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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关于新能源车、叉车及新技术租赁业务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

      及新技术产品为租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3月27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为租赁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自该议案获得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为租赁公司提供担保,总担保额度须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王传福先生签署相关协议及代表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上述担保尚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租赁业务方案概述

公司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和推广,同时利用领先的铁电池技术开发出新能源叉车,也利用雄厚的科技实力和完备的综合配套实验条件研发出系列新技术产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作为新型产品,初始购置价格较高,对客户而言资金负担较重。为抓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巨大机遇,巩固并提升公司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抓住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的潜在客户,公司拟采取与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与其共同开拓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市场。公司拟将采取的具体模式如下,

采取该业务模式的原因为:

1. 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业细分有利于提高各方营运效率,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成长;

2. 通过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实现及时回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节省公司资源投入,降低公司运行风险;

3. 通过与租赁公司的合作,可以广泛及充分利用第三方销售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快速促进公司销售。

该业务模式是国内外市场的惯常做法,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在目前外部融资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既可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可使货款及时回笼,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子冬先生、邹飞先生及张然女士认为:

(1)、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业务推广活动所必须,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2)、上述对租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实施时,公司需从资信调查、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调查和筛选,挑选合适的第三方租赁公司,并对租赁公司进行严格监控,最大程度降低项目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379,717.30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93.82%;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比亚迪戴姆勒新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236.97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0.40%;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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