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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近日,EV视界小编从扬州市经信委官网了解到,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车辆购置补贴,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充电桩补贴方面: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扬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8 日

以下为政策全文:

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置、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辖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市、区两级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分担政策执行。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金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机制

1、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2、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所需财政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3、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均由市级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建设所需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一)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申请,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区的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发局)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报告和材料。

(二)按季申报

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车辆购置补贴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同时提供:(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不低于2年;(2)满足车辆停放的场地证明。租赁服务车辆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明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

9、截至申报日期时,行驶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正常运营证明材料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截至申报日期时的累计充电数、营运收入等)。

七、与资金补贴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市建有1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信委(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及2016年省级财政补贴按照《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国家和省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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