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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办法出台

日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部门正式敲定《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期限为2016至2020年。

据了解,该《办法》确定的补助范围为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补助对象是新能源汽车购买主体,包括台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台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以及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

补助标准视购买车种等因素而定。具体额度为: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里程≥150公里的补贴3万元,100公里≤里程<150公里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贴1万元。在台投资建设市区公交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补助。

“对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我们将根据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补助。”8月24日,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汪晶晶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说。

眼下,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


据了解,为确保消费者利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助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或者借机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此外,对利用本地购车主体的资格条件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上以二手车、长期租车等形式将车辆销售或转租至市外的汽车经销商,将取消其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备案资格,并收回市区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实施营运的个人,同样收回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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