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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骗补迎来新一轮罚单 7家车企被处罚

2月4日,工信部针对新能源汽车骗补企业再开新罚单,公布了对金华青年汽车、上汽唐山客车、重庆力帆、郑州日产、上海申沃、南京特种汽车、重庆恒通7家骗补车企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上述7家汽车制造商生产骗补产品的公告,取消其相关骗补产品的生产资质;暂停这7家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的资质;并责成上述企业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

记者注意到,这也是继2016年12月份处罚首批4家骗补车企后,工信部开出的第二批骗补罚单。随着相关机构的不断重拳出击,显示出国家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的态度和决心。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两批共计11家车企的处罚相继落地,意味着打击新能源车“骗补”,进入处罚执行期。

骗补再开新罚单

7家车企目录申报被停

此次收到工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7家企业分别是金华青年汽车、上汽唐山客车、重庆力帆乘用车、郑州日产汽车、上海申沃客车、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和重庆恒通客车。

工信部的处罚决定撤销了上述汽车制造商生产骗补产品,这意味着7家公司相关骗补产品不再具备生产资质,同时暂停了7家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并责成这些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记者注意到,和去年被处罚的“有牌无车”的4家企业相比,此次落实处罚的7家企业,骗补原因更为复杂。在工信部公布的处罚决定书里,7家车企被罚的原因各不相同。其中,金华青年汽车公司2014年销售给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45辆新能源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  

上汽唐山客车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上述80辆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  

重庆力帆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

郑州日产汽车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  

上海申沃客车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不符合申报条件。  

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在2014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9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辆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

重庆恒通客车在2013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76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

事实上,早在2016年,多部门对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检查涉及90家主要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包括2013年-2015年已获得和已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40.1万辆。

在今年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强调,未来将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督查,严厉打击骗补行为。此前他曾表示,对于新能源骗补绝不姑息。“不管有多少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些企业跑不了,国家财政补贴没有全部到位,没补的钱一定扣下来,已经补的钱一定要扣回,并且依法处置,直至取消企业资质。”  

车企违规情况复杂

受罚后反应各异

记者了解到,上述企业中,重庆恒通客车及重庆力帆乘用车,已经通过控股方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接受工信部处罚,违规车型已停止产销,替代产品也已完成设计并销售。力帆乘用车称,公司已完成整改,并已经向工信部申请指导验收。    

此外,2016年8月份在工信部发布第28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ZN6440V1Y纯电动乘用车曾被勒令停止生产销售;2016年9月份,工信部发布第287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要求过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旗下2款纯电动城市客车即日起禁止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上汽集团曾针对上海申沃“有车无电”的情况进行过申诉。此前有报道称,在网传《国内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骗补和违规谋补汇总表》中上海申沃曾因632辆车“有车无电”上榜,涉及金额31600万元。对此,上汽知情人士曾回应,由于产品主要销售给公交公司,电池由公交公司自行采购,补贴也归属公交公司,所以并不存在骗补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支持力度庞大。据财政部数据显示,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补助,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34.35亿元。 

有业内人人士对记者表示,政府多级补贴导致补贴过度,导致部分新能源客车车型补贴总额接近甚至超过车辆成本。加之有的地方政府监管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存在车辆未出厂就已获得车辆牌照的情况,致使新能源汽车市场乱象频出。

为此,2016年年底,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方案。包括设定补贴额度退坡、中央及地方补贴上限。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高整车续驶里程门槛、动力电池新国标等共计7项要求,以期提高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使之动态调整。



工信装罚〔2017〕0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八达路M-09地块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7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销售给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45辆新能源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0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新区十里海南路2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8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上述80辆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的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信装罚〔2017〕0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路3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53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南京特种汽车制配厂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中兴谷路20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0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9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辆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NJT5031TSLBEV型纯电动扫路车和NJT5020XXYBEV1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NJT5031TSLBEV型纯电动扫路车和NJT5020XXYBEV1型纯电动厢式运输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88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16〕64号),确认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176辆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动力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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