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视界报道】3月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明确指出,驾驶人醉酒后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表述旨在进一步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回应辅助驾驶技术普及背景下的法律适用难题,强调科技应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参照。该案发生于2025年9月13日,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当事人王某群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一辆安装有2级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他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所谓"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并移至副驾驶位睡觉,后因车辆挡道被群众报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另查明,王某群曾于2024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辅助驾驶系统仅起辅助作用,不能替代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王某群激活该功能后,仍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法定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王某群虽血液酒精含量未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因其在二年内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故不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最高法此次在工作报告中明确相关立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